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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指导整理商标撤三交底材料
评估分析建议
双方签署代理委托协议
分配商标代理师
综合处理撤三文件
内审与客审双向确认
国家撤三审
商标撤三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