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50-060
轻创前身于1985年4月1日成立,是国内较早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有三十余年的专利申请代理实务经验,熟悉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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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指导整理商标转让交底材料
双方签署代理委托协议
分配商标代理师
综合处理转让文件
审与客审双向确认
国家转让审查
商标转让的好处